当地时间2025年7月26日,美国海岸警卫队脸书账号发表声明,声称“中国科考船‘雪龙2号’在位于阿拉斯加州的乌特恰维克(Utqiagvik)约290海里的美国北极海域主张的延伸大陆架范围内被发现”,并指出“美国海岸警卫队科迪亚克空军站的C-130J固定翼飞机对‘雪龙2号’作出‘响应’。事发时‘雪龙2号’位于美国延伸大陆架界限以内130海里。” 声明还特别引用了美国海岸警卫队北极区指挥官鲍勃﹒利特尔(Bob Little)海军少将的表态:“美国海岸警卫队与合作伙伴和其他机构一道,密切监视并应对外国政府船只在美国水域及其周边的活动以确保领土完整、捍卫主权利益,防范有恶意的其他国家行为。”[1]
中国研究船雪龙2号 图源:美国海岸警卫队
对于这起事件,本文将依次甄别“雪龙2号”和美海警机各自行为的国际法性质,并探讨美国“外大陆架”主张存在的合法性疑问,进而揭示美国当局的“美式”海洋自由存在的“双重标准”及其与国际法治“背道而驰”的本质。
“雪龙2号”的行动属于国际法认可的海洋自由
分析“雪龙2号”在事发时行为的法律性质,首先需要对其当时所处的海域性质作出判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第57条的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按照美方的说法,“雪龙2号”被“发现”时距离美国阿拉斯加州的乌特恰维克约290海里处,足以证明当时“雪龙2号”并不在美国的专属经济区之内,而是位于公海海域。根据《公约》第87条的规定,“航行自由”是一项公认的“公海自由”。正如罗斯威尔(Rothwell)教授和斯蒂芬斯(Stephens)教授指出的:“《公约》第87条将航行自由列为公海自由的第一项,体现了其标志性地位。这一条文反映了广泛的国家实践和国际习惯法。”[2]同样地,“科学研究的自由”也是属于《公约》第87条明确列举的“公海自由”之一,这意味着包括中国“雪龙2号”在内的所有国家的科考船舶均有权在《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在公海海域以和平目的开展科学研究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公约》第257条再次得到确认。该条规定:“所有国家……均有权依本公约在专属经济区范围以外的水体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
那么,“雪龙2号”在该海域的行动,是否存在涉嫌违反《公约》其他条款或者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情况呢?根据美方的说法,“雪龙2号”事发时位于美国主张的外大陆架界限以内130海里。该声明还同时并强调其海警“密切监视并应对外国政府船只在美国水域及其周边的活动以确保领土完整、捍卫主权利益”。[3]毋庸置疑的是,外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一样,都不是沿海国拥有领土主权的海域,而仅仅是沿海国拥有特定主权权利的“国家管辖海域”。正如普罗尔斯(Proelss)教授所言:“历史背景表明,‘主权权利’的概念并不等同于‘主权’,因此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并非属于沿海国家领土的区域。”[4] 也即拥有主权权利的海域同“领土完整”无关。考虑到美方在其声明中特别强调了“美国在其外大陆架上有养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排他性权利”,据此可以推断美方其实是暗指“雪龙2号”有可能“侵犯”美国在其主张的外大陆架上拥有的“主权利益”,也即通常所说的“主权权利”。然而,截至目前美方也没有提供任何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雪龙2号”在事发时从事任何针对美国外大陆架的海洋科研行动。何况《公约》第78条也明确指出“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 据此可以判断,“雪龙2号”并没有存在涉嫌“侵犯”美国外大陆架主权权利的情况,而是在行使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公海海洋自由。
美海警机的跟踪监视涉嫌非法干扰“雪龙2号”行使海洋自由
上文已经提及,美海警机对“雪龙2号”作出“响应”时,“雪龙2号”正处于公海海域,正在行使航行自由或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美海警机对“雪龙2号”的所谓“响应”,实际上涉嫌非法干扰“雪龙2号”行使海洋自由的非法行为。正如田中嘉文(Tanaka Yoshifumi)教授指出的:“‘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不应受到国家管辖权的影响”。[6]《公约》第89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和隶属美国海军的测量船“无瑕”号(USNS Impeccable, T-AGOS-23)不同,“雪龙2号”隶属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并非军舰,也不是军事测量船,是一艘名副其实的“纯科研”船舶。该船舶本身没有搭载任何武器装置,不存在“潜在威胁”任何沿岸国家安全的可能。美国针对这样一艘纯科研的船舶,兴师动众地派遣大型海警机对其跟踪监视,表面上是为了“防止”“雪龙2号”“侵犯”美国的外大陆架权利,实际上是企图干扰“雪龙2号”正常行使《公约》赋予的海洋自由。
并非“题外话”:美国单方面提出的“外大陆架”主张的合法性争议
假定“雪龙2号”在事发时确实针对海底区域进行科学研究行动,也不违反《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美国至今尚未批准《公约》,作为《公约》的非缔约国,其是否有主张外大陆架的权利存在争议。[7]例如苏亚雷斯(Suarez)教授就认为:“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不属于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这种类型的大陆架在《公约》规定之外的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因此,未加入《公约》的国家不应也不得在不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从中受益。”[8]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一次会期的主席许通美(Tommy Koh)也曾指出:“未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不能援引第76条的利益。” [9]然而,美国长期以来一直声称其尊重《公约》的大部分条款,即便不加入《公约》,也可以依据习惯法主张200海里外大陆架,但同时却不愿意接受国际制度的约束,也不准备承担相关义务。[10]虽然《公约》和习惯国际法均认可所有国家主张大陆架的“固有权利”,但《公约》并未规定非缔约国有权未经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议而单方面确定其外大陆架的界限。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的规定,沿海国主张超过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应当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地质和地球物理数据。该委员会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并提出建议。根据这些建议确定的大陆架外缘界限,具有确定性和约束力。这一程序步骤是《公约》框架下确定外大陆架与国际海底之间界限的核心环节和唯一国际认可程序。[11]
事实上,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设立正是为了“确保(外)大陆架的主张无法侵蚀被视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12] 而习惯国际法上也尚未形成《公约》规定之外的确定“外大陆架”的规则。这就意味着即便美国有权主张外大陆架,其主张范围的合法性显然不能由美国单方面决定。据此,中国显然没有义务承认美国单方面宣告的外大陆架。事实上,自美国在2023年12月单方面宣布其外大陆架范围[13]以来,中国[14]和俄罗斯[15]已明确提出反对。最后,根据《公约》第256条明确规定,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因此,“雪龙2号”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展正常的科学研究活动,美国海岸警卫队无权干扰。
2024年4月2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 图源:外交部
“美式”海洋自由“双重标准”与国际法治“背道而驰”
美国虽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美国当局一贯将维护海洋自由视为己任,以《公约》秩序的守卫者自居。[16]自1980年代起美国海军舰船和军机还频繁开赴其他沿海国的附近海域和空域开展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美国还长期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沿岸国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内保持着庞大、高频且不友好的军事活动,如抵近侦察、军事测量和战争推演等。[17]而对于其他国家的非军事船舶在远离美国的公海海域正常行使海洋自由,美国却“神经过敏”,动辄出动舰机“响应”。这充分反映出美式海洋自由的“双重标准”。“雪龙2号”事件也再次揭示这并非仅是美国个别行动的瑕疵,而是一种系统性的“美式例外主义”倾向。[18]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国际法的平等原则和多边主义精神,更严重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另外,美国绕开《公约》和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方面主张其外大陆架范围,更是严重破坏《公约》为核心的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做法。显然,这种做法与国际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是需要国际社会特别是《公约》缔约国持续予以批判的。国际社会,特别是《公约》缔约国应对此保持警惕,明确立场,共同维护基于国际法的海洋秩序,促进海洋领域的和平、稳定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