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对话协商是妥善解决当前中越海上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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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雷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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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欧盟等域外势力连续发声,对有关情势表示“关切”,称中国“一直干涉越南在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长期存在的油气开发活动”,严重影响了地区和平和安全,无视其他国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享有的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呼吁各方遵守《公约》及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决;欧盟甚至称必要时有关国家可以寻求第三方方式(调停或仲裁)解决争议。美国及欧盟“拉偏架”和挑拨争议升级的做法无助于中越双方妥善解决和管控争议,甚至可能使争议更加复杂。

 

一、万安滩事件的起因是越南的单方面油气开发活动

本次万安滩事件的起因,是越南违反《公约》有关义务,单方面在万安滩海域进行油气开发活动,此后,还对中国海洋地质8号的正常作业进行非法干扰。

众所周知,万安滩水域并不是越南及欧美等域外国家所说的“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一贯主张对万安滩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对有关水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2016年7月12日,中国政府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重申对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享有主权,主张南沙群岛等四大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重申了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根据《公约》及一般国际法,“群岛”的概念不仅包含岛礁,而且包括“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显然,万安滩属于南沙群岛的组成部分。即便按照单个岛礁而论,有关水域也位于南威岛200海里之内。因此,越南进行单方面油气勘探开发及“海洋地质8号”的作业海域,是中国主张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海域,显然不是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至少是中国与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重叠海域。

越南单方面在万安滩水域进行油气开发活动,侵犯了中国享有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即便认为有关水域是中越的争议海域,越南的单方油气开发活动也违反《公约》对于争议海域内当事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明确争端当事方“应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从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来看,那些“对海洋物理环境造成永久改变”的单方活动,特别是对油气资源的实质开发,会被认为违反《公约》上述义务。

因此,本次事件的是非曲直非常明确,即越南违反国际法的单方开发活动挑起了事端,并不断采取使争议升级的举动,而中国的行为是克制的,同时也是符合《公约》及一般国际法实践的。

 

二、由直接有关当事方谈判协商解决和管控争议是中越两国的共同且唯一选择

实践一再证明,第三方介入只能使南海争议陷入更加敏感复杂的境地,无助于争端的解决,直接当事方谈判协商才是处理和管控争议的最佳途径。

南海仲裁案就是典型的反面例证。南海仲裁案不但没有妥善解决南海问题,反而使中菲关系遭遇重大挫折,给地区稳定带来冲击,其失败是必然的。南海争议有其独特的历史实践和现实困境,许多问题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国际法规则的适用也面临过去从未遇到的问题。如历史性权利问题,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远不具有本地区如此漫长的历史实践,而不论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在国家管辖方式方面,还是南海地区的地理情势方面,都具有独特性。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地区国家在长期管控争议和务实合作中不断探索出既尊重历史事实,又符合各方共同利益的解决之道,丰富国际法实践,推动国际法理论发展。在不充分了解、尊重地区国家历史实践的情况下,生硬套用其他国家所谓“经验”,其结果不但曲解《公约》及一般国际法的精神和内涵,无法得到尊重和执行,给国际法治造成负面影响,也给地区和平稳定带来了重大负面影响。殷鉴不远,值得深思。

事实上,中越在海洋争端解决方式方面一直持有相近立场,共同选择了谈判协商作为解决争议的唯一方式,也一直致力于以双边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1994年越南批准《公约》时曾声明,“在平等、相互尊重及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和平谈判解决领土主权及海上争议”。2000年,中越两国划定了北部湾海上边界,这是中国与周边邻国划定的第一条海上边界。同年,中越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越还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作出了以直接有关当事方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郑重承诺。该承诺不断出现在双边联合声明及嗣后条约中,已不仅仅是政治承诺,构成双方的法律义务。2011年,中越签订《关于指导解决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双方约定,“对中越海上争议,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争议涉及其他国家,将与其他争议方进行协商。”可见,通过双边协商妥善处理和管控海上争议,共同维护地区和平和稳定是中越两国的共同意愿和唯一选择。

 

三、域外介入必将多生事端,排除干扰才能事半功倍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重要原则和政策主张。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南海沿岸国完全有意愿、有能力、有智慧管控争议、推动务实合作,实现本地区长久稳定、发展和繁荣。南海仲裁案后,在中国和东盟国家共同的努力下,南海局势保持稳定并不断向好发展。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框架下,积极就“南海行为准则”进行磋商并不断取得进展。8月29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会晤,中菲双方宣布成立油气合作政府间联合指导委员会和企业间工作组,推动共同开发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都是在排除域外干扰的前提下取得的。因此,域内国家应对和平、妥善、持久地解决争议保持信心和耐心,对邻国秉持信任。世界范围内因域外干涉搅乱地区局势的例子比比皆是,一发生争议就呼吁域外势力介入,其结果很可能“引狼入室”。

尊重地区国家意愿和努力,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发展,推动南海地区务实合作向更深、更广方向发展,是大势所趋。域外国家应看到南海沿岸国排除外部干扰的决心和能力,为地区国家处理海上分歧、管控争议、推进务实合作营造良好氛围。

雷筱璐

雷筱璐,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南海战略态势感知计划”副主任,武汉大学法学博士。2017年赴南洋理工大学拉惹勒南国际问题研究院访问学习,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海洋法及南海争端解决。